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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添加时间:2021-05-15 14:12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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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
对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,应当向发证机关①提出。
一、安装、维修和试运行电力设施的单位,应当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安装(维修、试运行)电力设施许可证,方可向工商行♀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。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申请许可证,应符合下列◣规定:
(1)具有法律人格;
(2)具有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;
(3)具有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级别相应的设备、经营场所和有关资源;
(4)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技术〖职称应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相符,并且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;
(5)具有与所申→请的许可类别和级别相适应的专业人员,并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。
(6)取得一至三级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,还应具备与所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在规定年限内相应的业绩▲。
(7)对承装(修)电设施许可证的申请,应符合本办法附件《承装(修)电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》中规定的具体条件。
二、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书,应载明下列事项
(1)许可证申请表;
(2)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;
(3)主要设备和机具清单,经营场ω 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;
(4)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简历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;
(5)工程技术人员、经济管理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ぷ明文件的一览表;
(6)电工操作员登记表。
(7)对一至三级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申请许可证的,还需提供在规定期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。
(8)合并后的新设企∩业,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。新设企业合并后,其许可证等级按实际达到的条件进行核定,但不得高于合并前↓双方同类企业许可证的最高等级。
(9)新设企业合并后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,除第十条所列材@料外,还应提交下列材料:
㈠合并的证明材料;
(1)合并前各单位持有的承装(修、试)电设施许可证。
(2)分立后的新设企业,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。根据资产、人员、设备等情况,确定分立后最多可保留1个或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。
(3)新设企业分立后,其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核定,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同类企业的许可证等级。
(4)分拆后新设机构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,除第十条所◣列材料外,还应提交下列材料:
㈠分立的证明材料;
㈡业绩证明材料;
㈢为原单♀位提供安装(修理、调试)电力设施的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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